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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学会定名为:深圳市模具技术学会
英文名:SHENZHEN DIE&MOLD TECHNOLOGY SOCIETY
英文名简称: SZMS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热心于模具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士和部分模具企业及科
研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的模具制造企业和专业人士,开展模具技术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深圳市模具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推动先进模具技术研发、普及和应用,为我市模具行业的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城五化区M11 栋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会员交流的平台,组织会员之间进行模具技术的交流和协作,办好会员内部交流用的技术刊物和网站。
(二)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国内外模具技术的发展状况和运用情况。
(三)组织相关资源和会员进行模具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协助会员进行技术攻关。
(四)运用多种手段推动模具新技术在会员中的应用。
(五)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交流和协作,举办模具技术研讨会、交流会等。
(六)搜集模具专用人才信息,开展模具技术人才培训,为会员提供技术人才服务。
(七)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个人会员为主,适当吸收部分科研单位和技术先进企业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模具技术领域具有一定造诣;
(四)团体会员加入条件: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模具、模具加工技术、材料、设备等研发、生产、销售、教学、培训的企事业单位。适当吸收部分市外技术水平高的企业入会。
(五)个人会员加入条件:
1、工程师职称以上的模具工程技术人员;
2、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模具教学、科研人员。
3、技术主管以上的模具技术、管理人员。
4、中级技师以上或从事模具研发、生产、销售十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荐下一届理事、会长、副会长候选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法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 代表学会出席有关重大社会活动;
(六) 代表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做工作总结发言;
(七) 指导秘书处工作,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支持;
(八)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秘书处日常业务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决议;
(三) 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方案后报理事会审议;
(四) 制作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 负责完成秘书处工作总结,为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提供所有工作的讨论议案;
(六) 定期组织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理事会、会员大会;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七) 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下条数相应修改)本会设监事1 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 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 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 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 元。
(五) 个人会员、理事、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 元。
会费收取方式:一次性收取当届会员费用。(例如:会员单位年费为1000 元/年,新会员第一年入会,一次性收取3000 元。第二年入会收取2000 元,第三年入会收取1000 元)会费标准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